为进一步搞好食堂卫生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求,结合饮食服务中心运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心全体员工必须高度重视食堂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不断提高卫生水平。
二、各食堂要定期组织职工学习《食品卫生法》及有关食品卫生常识,并将学习情况报中心办公室。
三、食堂卫生工作实行食堂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食堂卫生工作,行使管理检查职能,以保证食品、环境和个人卫生符合《卫生法》的要求。
2.各项卫生工作要做到定人、定范围、定质量、定完成时间。
四、严把食品卫生关。
1.验收时若发现腐败变质、发霉等不符合食品卫生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入库,否则将按谁入库谁负责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2.蔬菜、荤菜加工前要检查质量,不切配、不加工腐败变质的原料,保持操作现场整洁有序。
3.对于洗净后的原料,要离地上架摆放,不允许盆压盆,筲箕压筲箕,烹调加热时,对于感官异常或变质的食品,做到不下锅、不蒸煮、不出售。
4.菜肴必须烧熟煮透,剩菜剩饭要采取防护措施。
5.食品一定要做到生熟食分开,砧板、冰箱要严格按生熟食分开的原则使用。
6.操作时必须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男同志不得蓄长发,留长胡子。
7.在加工及销售食品时严禁吸烟,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处于10---20元罚款,食堂主任、副主任违反将加倍处罚。
8.加强灭蝇灭鼠工作,及时疏通下水道。
五、每周五下午6:30为规定检查食堂卫生时间,其它时间将不定期随时抽检。
六、卫生搞得好的食堂每季度给予100---500元的奖励,卫生差的食堂将给予100---500元的罚款。根据食堂卫生检查评估结果,给予食堂经理50---150元的奖惩。
七、如发生重大卫生事故,将给予当事人及食堂负责人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凡属饮食服务中心管理的饮食摊点,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售饭时工作人员必须配戴口罩,一次性手套,对于不穿工作服者,每次给予50元的罚款,并对食堂主任(副主任)处以相应的罚金;工作服不干净者,每次给予20元罚款并对食堂主任(副主任)处以相应的罚金。职工上班时,必须配戴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体检合格证,否则每次将给予50元的罚款,并对负责人处以相应的罚金。
九、以上规定从二OO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后勤服务总公司饮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