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饮食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抓好检查考核和违章处理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饮食服务工作再上台阶,特制定本制度:
一、饮食中心日常管理的“十项要求”
1、服务态度
实行“微笑服务”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买卖公平,推行基本礼貌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
2、花色品种
早餐花色30种以上,中晚餐主食花色25种以上,副食20种以上。中晚餐各食堂免费供应汤1-3桶。
3、饭菜质量
各种主、副食品色泽鲜艳,味道纯正,香甜可口,形状美观。具体要求:严格执行操作基本程序(择菜-洗净-切菜-入筐-烹调-装盆);严格按中、晚餐分开切菜;严格执行中锅、小锅炒菜,大锅烹饪水煮菜(炖、煮、焖、汤菜);确保正常作息时间热饭菜供应。
4、主食成品的标准
每50克粮食的熟食量:米饭95-100克,稀饭380-400克;馒头72-78克,卷子78-82克,包子85-90克,油条65-70克,油饼65-70克。
5、食品价格
出售食品要求明码标价,质价相符。高档菜:2.20-5.00元/份,中档菜1.00-2.00元/份,低档菜0.5-0.8元/份,高、中、低档菜的比例为3:4:3。
6、采购进货
食堂所有物品均实行集中采购,主食原料到食堂须低于当地市场价,副食原料到食堂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采购组对按计划所购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负完全责任,驾驶员对行车安全、正点及车辆保养与维护负完全责任。
7、验收保管
食堂不得无计划盲目进货,不得私自采购,进出货物由保管员复称验收,核对食物是否相符,然后签字登帐;批量或大宗货物进出必须由食堂管理员复核签字,所有物资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按《食品卫生法》要求堆放整齐,帖好标签,加强管理,防止霉变和损失,严防中毒,偷窃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8、成本核算
各食堂划小核算单位,保管员每天要及时入帐,清点帐目,每天对成本核算一次,随时掌握食堂情况,并将核算情况及时报告食堂班长,以加强核算,降低成本。
9、食品卫生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购入蔬菜必须洗净、煮熟,杜绝残余农药引起中毒事故发生;盛放或加工食品的设备(冰柜、冰箱、和面机、切肉机等)须定专人负责卫生清理工作;生熟、荤素成品与半成品,洗净与未洗净原料要严格分开;盛器、砧板、抹布、盖布等用品须分类分开使用;盛有洗净切好或烹调好食品的盛具,不允许放在地上;操作案板、出售食品窗台、就餐桌、凳面干净无污迹;夏天须有防蝇措施。
10、安全管理
组织安全教育学习活动,食堂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抓好“四防”(防火、防毒、防盗、防破坏)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不许闲人进入食堂,不得出现无人值班现象,人离开食堂时关好门窗、水电开关。使用机械设备加工制作食品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员工素质要求的“十个必须”
1、必须服从食堂班长(组长)、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和任务布置,努力干好本职工作。
2、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
3、必须努力钻研烹调业务技术,提高加工、制作食品的档次。
4、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5、必须坚持执行挂牌上岗制。
6、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含会议纪律),严格执行审批假、请假、销假、续假制度。
7、必须严格执行内部集体开餐制度。
8、必须注重个人卫生,做到“四勤”,着装整洁,仪容大方。
9、必须按时搞好责任区内的卫生(每餐后一小扫,每天一中扫,每周三次大扫),对责任区内的厨具、炊具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10、必须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在主副食加工、制作、销售过程中严格把关,精打细算,减少浪费。
三、员工行为要求的“十个严禁,十个不准”
1、十个严禁
(1)严禁让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堂操作间。
(2)严禁本公司职工亲属(戚)到食堂推销原料及燃料。
(3)严禁收取现金、划人情卡、不划卡或少划卡。
(4)严禁任意提高菜价,不公布菜牌价格,不按菜肴档次比例执行。
(5)严禁携带任何食品出入食堂。
(6)严禁与服务对象或职工吵架、打架。更不允许打骂学生,乱丢学生碗筷及餐卡。
(7)严禁偷窃或捡学生卡在食堂消费。
(8)严禁购买、加工、出售变质、腐烂的不合格食物。
(9)严禁出现任何人为责任引起的中毒事故。
(10)严禁私拿、私分食堂生熟食品。
2、十个不准
(1)不准上班迟到、早退与无故缺勤(含学习与会议)。
(2)不准在上班时间内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不准在采购中代人购买物资或给自己家里采购物资。
(4)不准在加工、烹调、出售食物时抽烟。
(5)不准在上班时间内喝酒。
(6)不准留长发、长胡须、长指甲和不洗手就加工,出售食品。
(7)不准违反上班着装规定(即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佩戴服务牌、穿高跟鞋、拖鞋、打赤膊)。
(8)不准出现用炒菜的勺、铲或手拿菜吃的不文明行为。
(9)不准出现长流水、长明灯(或设备无效空转)、蒸汽不关、煤火任烧的浪费现象。
(10)不准向供货老板借钱、请客、收取回扣等。
后勤服务总公司饮食服务中心
二OO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