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食品原料卫生安全,防止有害有毒食品对人体的危害,饮食服务中心针对食堂食品原料的采购入库,制定本制度,以保障全院师生的身体健康。
一、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严格验收,不得采购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资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资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资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做到定点采购,向正规厂家进货。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
三、凡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及有关证明(复印件),各类证件需有厂名、品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盖有公章,同食品包装标识相符。需索证的主要品种包括以下方面。
1、乳与乳制品;
2、酒类;
3、饮料及冷冻品;
4、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及复合调味品等;
5、罐头食品(含软包装罐头);
6、糖果、糕点、蜜饯类;
7、肉与熟肉,卤味等肉制品;
8、粮油包装(制)品,(包括速冻粮食制品等);
9、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
10、进口和出口转内销食品;
11、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
12、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索证的其他食品。
四、向食品卫生单位、批发市场等大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对于肉类还要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五、食品进库或制作加工前必须由验收员验收,签字,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
六、各食堂每餐售菜品种,必须留存50克以上,有标记,冷藏,保留24小时,以备查验。
后勤服务总公司饮食服务中心
二OO九年十月